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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改按1%征税后实务热点问答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新政发布后,之前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了1年多的免税政策将发生改变,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政,编者梳理编写了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后征免税规定、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实务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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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1日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增值税征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后月销售额在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按规定的征收率(1%或5%)申报缴纳增值税。

       备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待正式文件下发后,上述征免税标准按文件规定的实施期限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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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月1日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在开票系统中选择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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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月1日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既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按照税务总局的即问即答口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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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规模纳税人4月1后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后才可以享受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答:已经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今后应按政策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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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可以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后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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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北省内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减按1%征收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照新政规定,4月1日后,湖北省内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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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月1日后湖北省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从事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故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如果属于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话,则需要按照政策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照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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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5月份销售服务10万元,6月份销售不动产30万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该纳税人二季度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该纳税人二季度销售额合计45万元,但扣除3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和服务销售额为15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和服务的1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该纳税人二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3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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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湖北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后减按1%征收增值税,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总体来说,和去年除湖北省之外的其他省市区一样,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举例:某按月申报的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零售收入20.2万元,则在办理4月份申报时,应将销售额20万元[20.2/(1+1%)=2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4万元(20×2%=0.4),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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