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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著作权法》修订 | 短视频受保护

根据《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突破9亿,短视频成为仅次于即时通信的第二大网络应用,用户规模达8.18亿,近九成网民使用短视频。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亮点之一就是将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什么是“短视频”作品


视频一般是指通过专门的短视频平台拍摄、编辑、上传、播放,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几秒到几分钟不等。可见短视频与一般视听作品并无不同,是否构成作品,不取决于时间长短,决定性因素在于思想和表达,在于独创性及可复制性。

新《著作权法》规定了视听作品,外延更广、解释力更强,能够满足著作权数字化载体变化之需,为短视频制作及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后盾。


“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视频长短与创作性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可能性;即便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呈现效果、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不同,均可作为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考虑因素。

一旦构成作品,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主体与其他视听作品并无二致,其中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是关键,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影响力大小及获利情况是判赔重点。短视频作品数量多、传播快,视频追踪与存储查证难,易被侵权。

结合《民法典》1195条和1197条,督促平台履行好审查责任,区分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的角色与作用,构成侵权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而不是仅以“通知-删除”规则免责,谨慎运用平台“避风港”规则,督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压实平台注意义务。

新冠肺炎以来,社会交往减少,短视频类文化资源需求大幅增加,文艺工作者、出版社、网络平台等为短视频平台免费共享了很多版权资源,被大量转发或剪辑制作成新视频传播,这种免费许可激发了大众创作热情,满足了人民群众急需的文化需求。但是,如何建立在线版权登记制度,确定快速授权规则、合理使用范围、注意义务标准,兼顾版权保护和激励创新,以及法定许可的时效性及合法性等问题,需进一步思考。



首先,对于原创短视频和短视频制作中涉及到的其他版权,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提高各方版权意识,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

其次,对于过度娱乐化、低级趣味化,内容沦为附庸,以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畸形短视频,即使符合作品构成,亦不应予以保护,从而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和司法方向。

最后,还要有效衔接短视频制作和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济,平衡好、保护创新、经济发展和公众利益维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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